约束与关爱并重
2020-02-19 09:53:07  作者:  编辑:蒋健 来源:   点击: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在违纪到违法、“好同志”到“阶下囚”之间设置的层层防线,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四种形态”间的相互转化,应严格依据纪法、事实两个定量,同时牢牢把握态度这个变量,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转化。

2019年12月19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纪工委对杏林街道内社区居民小组长郑某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郑某的处理由第三种形态转化为第二种形态,正是基于综合考虑郑某的违纪动机、客观表现、事后态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既让郑某体会到纪法的约束和刚性,又令其体会到组织的关心与关爱。

2014年4月至2018年6月,郑某在担任居民小组长负责监督协调环境卫生等工作期间,明知社区土头垃圾不应由环卫工人清运,仍以需支付土头垃圾清运费用为由,要求社区内3名环卫工人领取工资后每人每月将工资中的400元共计1200元交给他,郑某将其中600元支付给社区聘请清运土头垃圾的郑某福作为清运土头垃圾的费用,200元用于购买社区卫生保障用品,其余400元作为自己参与环卫工作的劳务报酬。其间,郑某共克扣3名环卫工人工资61200元,其中30600元作为清运土头垃圾的费用,10200元用于购买社区卫生保障用品,20400元作为个人劳务报酬。案发后,郑某退缴了全部违纪所得61200元。

在集美区纪委监委对该案进行协审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郑某虚构事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且其克扣环卫工人工资、侵犯群众利益,在进行党纪处分时应从严惩处;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郑某克扣的61200元系用于公务,其虽将所克扣的20400元占为己有,但在案证据证明其确有共同参与环卫工作,故不宜认定其具有诈骗的非法占有故意。

“我们通过实地走访郑某所在社区,发现其在负责环卫工作期间始终尽职尽责,社区环卫工作也因此名列街道前茅,群众反映良好。此外,郑某违纪的动机部分出于公务,与一般的克扣群众财物的违纪行为在主观认识上和客观行为上均有所区别。”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有关负责人说,同时考虑到郑某在审查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说明违纪事实,主观认识发生了极大转变,且其事后积极退缴违纪所得、及时弥补群众损失,认错悔错态度良好,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对其减轻处分。

最终,第二种意见得到一致认同。2019年12月,集美区杏林街道纪工委给予郑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退缴的违纪款项61200元责令退赔给3名环卫工人。

事后,对于组织的减轻处分,郑某深为感动。“一开始我以为是自己应得的劳务报酬,经过组织的教育,我意识到自己因学习不深不透、主观认识错误,违反了党的纪律、造成不良后果。感谢组织的及时警醒,让我没有继续错下去。今后我将深刻反省,严格自我约束,绝不辜负组织的从宽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无论执纪还是执法,都不是机械的、教条的,要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报通讯员 苏允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