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德法并举 完善中国特色廉政制度体系
2019-09-26 09:38:43  作者:  编辑:蒋健 来源:   点击:

项继权等著的《中外廉政制度比较》,分析了中外廉政制度的理论基础、机构职权和运行机制。作者认为,法治和德治是廉政建设的双剑,二者相辅相成、相互渗透、缺一不可;法治打击不法行为具有威慑力,是硬约束,德治推动形成自觉行动的社会环境,是软约束;道德上的知耻是守法最深厚持久的力量,而道德力量的获得需要法治环境的支持;法律和道德不是社会治理的全部,却是国家治理和廉政制度建设的基石等。这些观点对我国吸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成果、完善中国特色廉政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夯实廉政制度的道德、纪律、法律三大柱石。历史文化传统决定道路选择。在西方国家“性恶论”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在国家治理上更重视法治。在中国历史上,儒家推崇“性善论”、法家奉行“性恶论”,儒法并用、德法相依,是我国传统的社会治理方式。中国共产党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道德奉为内心的法律,把纪律和法律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框架之下,推动道德、纪律、法律协同发力,构成我国廉政制度三位一体的根基。这是新时代建设廉洁政治的必由之路,必须长期坚持、毫不动摇。

其次,以健全监察法规制度为契机完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监察法是国家反腐败立法,是加强廉政制度建设的切入点、助推器和催化剂,是推进反腐败规范化法治化的重要遵循。围绕贯彻实施监察法,有三个层面工作需要协同推进:一是健全监察法配套法规制度;二是完善有效衔接司法制度机制;三是推动党内法规和其他法律同监察法有效对接。在此过程中,注重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制度规范,成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行为准则。

最后,推进法治反腐应当谨防“制度陷阱”。制度是必要的,但不是万能的。历史学家钱穆指出,一个制度出了毛病,再订一个制度来防止它,一天天地繁密化,于是有些却变成了病上加病,这就是“制度陷阱”。因此,制度不是越多越好,关键在于有效管用。一是制度要有必要性、针对性,要对着问题去,不能空泛。二是制度要有可行性、操作性,有细节、有程序、有负面清单、有违规惩戒。三是制度要协调衔接,不能相互掣肘。四是要提高制度执行力,防止形成“破窗效应”。(钟纪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