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个人事项就是对党不忠诚
2019-06-25 09:46:41  作者:  编辑:海南网台  来源:   点击:

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黄汉林隐瞒不报、漏报个人有关事项及伪造学历,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的恶劣行为,是违反组织纪律的典型案例。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领导干部要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应当报告的事项都是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个人档案,记载了个人的基本信息、生活经历、工作履历等,是党员干部成长轨迹的“历史凭证”,也是用人单位全面考察和使用人的重要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员、干部要正确对待组织,对党组织忠诚老实。在党组织面前,党员、干部不能隐瞒自己,不能信口雌黄。党员、干部之间也应该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党员干部必须明白,个人事项的隐瞒、履历档案造假绝不仅仅是漏一些信息、改几个数字、添几份资料的“不拘小节”,而是不讲政治不守纪律的大问题。向组织隐瞒个人有关事项、提交假证明,本质上就是一种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行为。如果对其放任不管,不仅会扰乱选人用人的正常秩序,影响公平竞争,而且会让纪律规矩成为摆设,有损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从中办、国办2010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到2017年修订出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及2014年中组部印发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可以看出,报告事项越来越细,查核方法越来越实,处理办法越来越严。与之相对应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亦明确规定了“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应当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这对隐瞒个人情况、档案造假的违纪行为划出了红线、亮明了底线。

防治领导干部隐瞒个人有关事项、个人档案资料造假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定有假必查、造假必究的零容忍决心,真正发挥制度的“防火墙”作用,对隐瞒不报、档案造假的给予严肃处理;对涉及造假的干部一律取消提拔资格,已经提拔的一律免去相应职务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对管理不当或涉嫌参与档案造假的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释放“只要敢隐瞒、敢造假,就要挨板子”的强烈信号,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另一方面,要对广大党员干部加强诚信道德教育,切实增强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按规定按程序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向组织提供真实可靠的个人档案,用实际行动把“忠诚、干净、担当”落到实处。

与此同时,应着力构建预警防范与常态化监督的长效机制:在干部人事档案及个人有关事项的管理上要与时俱进,善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等新技术,通过全面精准的核查,打消某些党员干部的侥幸心理,让投机取巧者无缝可钻;进一步发挥上级监督、内部监督、其他部门监督、社会监督等方面的监督合力,强化日常监督,让瞒天过海的违纪行为无处遁形。

(冯汉芬 作者系海口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