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家属“挂名领薪”实为隐性利益输送
2026-10-20 17:22:50  作者:方弈霏  编辑:温苡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纪法周刊   点击:

挂名领薪非小事,严管家属守底线。

 

 

纪法红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区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某的妻子,利用张某的职权影响,找辖区化工企业老板赵某要求在其公司“挂名领薪”。赵某为和张某搞好关系表示同意。半年间,张某妻子不实际工作但领取薪酬共计2.4万元。张某知情但未予纠正。经查,赵某未提出具体请托,张某也未为其谋利。最终,张某受到党纪处分。

案例二:某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某,利用职权帮助私企老板黄某承揽工程。黄某为表示感谢,提出让李某妻子到其公司“挂名领薪”,李某欣然同意,并让其妻与黄某签下虚假劳动合同,一天班没上,每月按时领走2万元。经查,李某妻子从黄某公司“取酬”共计72万元。最终,李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犯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条分缕析

 

同样是妻子“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为何张某构成违纪,而李某却构成犯罪?区分二者,关键要把《条例》第九十六条与《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对照着看,拨开“工资”迷雾,看清亲属靠什么拿钱、干部是什么态度、职务行为和薪资之间有无对价关系、数额情节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一、亲属“狐假虎威”获利,干部“装糊涂”就是违纪

企业老板不会平白无故给闲人发钱。张某案中,赵某愿意给张某妻子发工资,看中的是张某作为生态环境局局长的职权影响,做的是“感情投资”——今天给你家属发点工资,明天企业有点违规排污的小毛病,兴许能被“放一马”。

《条例》第九十六条之所以专门就此立规,盯住的不只是家属白拿的那份钱,更是干部的态度:张某明知妻子不干活白拿钱,既不叫停、也不退款,任由这笔不当获利在自己眼皮子底下发生、延续,已然踩中纪律红线。

既然收了钱,为何不构成受贿?原因有两点:其一,赵某未提出具体请托事项,张某也未动用职权为其办事,双方不存在权钱交易。其二,张某妻子领走的2.4万元,未达到司法解释“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门槛,且本案不存在其他应予刑事追责的情节。因此,张某的行为属于对家属利用其职权“挂名领薪”知情未予纠正,构成违反廉洁纪律。

二、“劳动合同”掩不住权钱交易,拿公权换“工资”就是受贿

李某案则完全是另一回事:这里的“工资”,是权钱交易的“结算款”。

具体而言,李某先利用职权帮黄某承揽工程,黄某随后以“发工资”为名向李某妻子送钱。那纸从未履行过的虚假劳动合同,不过是掩饰权钱交易的“包装”。《意见》之所以规定“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就是为了打击这种以“支付工资”为名的隐性利益输送。

李某办了事,黄某给了钱——李某妻子的账户,不过是接收赃款的“中转站”。说到底,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办了事”,默许、安排请托人将好处费给特定关系人,这笔受贿的账就要算在干部本人头上,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廉洁提醒

 

面对“挂名领薪”,党员干部务必记牢三条底线:家属不劳而获的钱,坚决退;老板送上门的“人情”,当场拒;来路不明的“挂名”,一律不碰。管好自己、管住家人,切莫让一笔看似安全的“假工资”,换来一纸处分甚至一副手铐,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