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好“身边人” 守牢“廉洁关”——明晰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的纪律红线
2026-10-14 16:24:36 作者: 编辑:汤蓉霞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点击:

干部办事家属收钱,失察失管必受惩处。

司机借权乱伸手,坚决叫停莫姑息。

莫拿公权换私利,亲清界限须分明。
本期看点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现实中,有少数党员干部公私不分,对利用职权为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谋利的纪律界限认识模糊:有的认为帮老板办了事,家里人私下收点“协调费”,自己不知情就无需担责;有的对司机打着自己旗号揽工程、谋私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认为只要没参与就能置身事外;还有的利用职权为兄弟姐妹争取项目,认为对方有资质、真施工,自己不过是顺水推舟没大碍。本期聚焦党员干部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的三种典型情形,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典型案例,明晰纪律红线,提醒党员干部正确处理公与私、情与纪的关系,用好手中权、管好“身边人”,从最近身的地方构筑起预防和反对特权的防护网。
情形①:党员干部帮老板办事,家里人私下以“协调费”为名收受钱款,只要不知情就能撇清责任?
不知情绝非“免责牌”。只要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了利,亲属又因此收了钱,达到规定情节,即触碰纪律红线。
纪法红线
《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
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老板孙某在相关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事后,张某的女婿林某,以“协调费”为名私下向孙某索取并收受50万元。经调查,林某收钱是其个人行为,张某既没有授意,也确不知情。最终,张某因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纪处分;林某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分缕析
“事是我办的,但钱是他背着我收的,我根本不知道,怎么还要追究我的党纪责任?”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同张某一样认为自己“委屈”,企图用“不知情”当“挡箭牌”。殊不知,《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针对的正是“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身边人收钱,本人不知情”的情形。这一规定旨在督促党员干部加强对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教育和管理,绝不允许任何人依附公权力谋取私利。
一、本人办事、身边人收钱,“不知情”也不能免责
读懂《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关键看两点:一是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是“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只要两者存在因果关联,情节较重,即便党员干部对此毫不知情,同样构成违反廉洁纪律。
为什么“不知情”也构成违纪?——权力意味着责任,党员干部既肩负廉洁用权的责任,更担负着管好身边人的政治责任。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了利,身边人又从中收了钱,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就已受到侵害,党纪对此绝不姑息。
本案中,张某利用职权帮老板揽了工程,女婿林某则借机索取并收受50万元好处费。张某既没有守住秉公用权的底线,也未能防范身边人借其职权敛财,自然难逃党纪惩处;而林某打着张某旗号索贿,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人违规用权、失管失教,一人借机敛财、肆意妄为,最终双双付出惨痛代价。
二、“不知情”是违纪,一旦“知情不纠”则涉嫌受贿犯罪
同样是“本人办事、身边人收钱”,真不知情与知情不纠,性质截然不同。前者触碰的是纪律红线,后者踩踏的是法律底线。
这里的“知情”,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事前“打配合”。党员干部与特定关系人事先商量好,一个在台前用权办事,一个在幕后伸手收钱,看似“人钱分离”,实则是分工配合共同完成权钱交易。另一种是事后“装糊涂”。特定关系人背着自己收了钱,党员干部起初确不知情,但事后知道了却置若罔闻,既不督促退还,也不上交。无论是事前授意还是事后默许,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党员干部“知情不纠”,就可认定具有受贿故意,涉嫌犯罪。
因此,党员干部一旦发现特定关系人背着自己、借自己的职权收了钱,决不能只停留在口头责备上,更不能抱着“收都收了就算了”的侥幸心理听之任之,必须及时制止、督促退还或者上交。切莫因一念之差,踏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廉洁提醒
用权先律己,治家需从严。党员干部必须摒弃“不知情就能免责”的侥幸心理,不仅自身要廉洁过硬,更要看好身边人、常念“紧箍咒”。要知道,严管即是厚爱,守住廉洁防线,才是对自己和身边人最负责任的保护。
情形②:身边工作人员打着党员干部的旗号帮别人拿工程、收好处费,干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没从中分钱就没事?
对身边工作人员“借权寻租”的行为装聋作哑、暗示许可,无异于纵容、默许公器私用,让手中的权力沦为他人敛财的“筹码”,纪律对此“零容忍”。
纪法红线
《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
某市交通运输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某,其所在单位驾驶员许某长期为其开车。许某对外常以李局“身边人”自居,打着李某旗号向该局下属单位打招呼,帮助相关老板违规承揽工程项目,并从中收受巨额好处费。李某知情,但认为许某平时尽职尽责、服务周到,且自己既不参与、也未分钱没啥大事,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最终,李某因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纪处分;许某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分缕析
现实中,少数党员干部对身边工作人员疏于教育管理,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没伸手”,司机等人借着自己的名头在外谋利,纯属“个人行为”。《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制纵容、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借权谋利行为,就是要破除党员干部“我没拿钱、事不关己”的侥幸心理——身边人借权谋私,干部不制止也要“挨板子”。
一、看透问题的实质:司机揽事靠的是干部的“权力光环”
司机既不管工程,手中也没有项目审批权,为何出面打个招呼,就有人愿意“买账”?说到底,靠的是身后有党员干部“撑腰”。
怎样理解《条例》中的“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简单来说,前者是借干部“管得着”的权——其直接主管、负责的事务,或者对下属的职务制约关系;后者是借干部“说得上话”的势——虽然没有直接管辖关系,但凭其职位形成的影响和工作上的联系,也能让别人卖个面子、行个方便。一个“借权”,一个“借势”,但本质上都是公权私用。
本案中,许某没有项目审批权,之所以能帮老板拿工程并大肆捞钱,靠的正是李某的“权力光环”。老板们甘愿掏腰包,买的是公权力的账;而身边人之所以敢如此肆无忌惮,往往是因为领导干部的“知情放任”。
二、摒弃“事不关己”的心理:知情放任同样触碰纪律红线
身边人打着自己的旗号揽事谋利,党员干部知情但不参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能置身事外吗?当然不能。
《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的“纵容、默许”,并不要求党员干部明确表态“你去办”“我支持”或者参与其中,只要是揣着明白装糊涂,不干预、不制止,即涉嫌违反廉洁纪律。
怎么判断党员干部是不是纵容、默许?关键看两点:一看是不是“知道了”;二看是不是“管住了”。倘若明知身边人借权谋私,却碍于情面只说两句“注意点影响”“下不为例”,之后便撒手不管,任其继续打着自己的旗号捞好处,这种口头提醒不过是走过场,难以撇清纵容、默许的责任。真正的制止,是及时叫停、督促纠正。
本案中,李某对许某借权敛财的行径心知肚明,却碍于情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知情放任,在下属和老板们看来就是默许与背书。说到底,所谓“自己没参与、没拿钱”绝非逃避责任的理由,纵容身边人利用其职权敛财谋利,必然要挨纪律的板子。
廉洁提醒
身边工作人员的一言一行,往往折射出党员干部的作风,也检验其管人管权的担当。对身边人打着自己旗号办事谋利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坚决纠正,莫让一时的姑息迁就养痈遗患,最终引火烧身。唯有管住身边人、守好权力关,方能守住清白、行稳致远。
情形③:利用职权帮亲属承揽项目,只要有资质、正常施工,就只是顺水推舟的事?
揣着“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心思,利用职权为亲属承揽工程“铺路”,看似是“顺水推舟”,实则是拿公权送人情,帮了亲属的生意,却坏了公平的规矩,违反了廉洁纪律。
纪法红线
《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
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黄某,其胞兄黄某某名下有一家具有正规资质的建筑公司。黄某利用职权向相关负责人打招呼,帮助哥哥中标多个市政工程项目。面对审查,黄某辩称:“我哥的公司证照齐全、资质达标,工程也是按期保质保量干完的,我不过是顺水推舟帮了一把,也没从中收好处费,没有违纪。”最终,黄某因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纪处分。
条分缕析
亲属有资质、工程质量过得去,自己打个招呼、帮上一把,不过是“顺水人情”,怎么就违纪了?解开这一疑惑,就要读懂《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权姓公,绝不能成为党员干部亲属“发家致富”的私器。只要是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帮亲属承揽项目,不管工程质量多过硬,都过不了纪律这道关。
一、戳破“顺水推舟”的借口:有资质、有实力,也不能靠权力“开路”
有资质、有实力的企业不止一家,为何党员干部一个电话、一句关照,工程项目就“推”到了亲属手里?说到底,发包方看中的不是企业那一纸资质,而是打招呼干部手中的职权。
《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为什么要在工程招投标、审批监管、资源开发等多个领域划出红线?因为这些领域往往资金密集、资源富集,是权力寻租的“重灾区”。一些党员干部正是打着“推荐一下”“关照一下”的名义,让公权力“下场”替亲属“揽活”,严重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本案中,黄某某的公司虽然具备施工资质,也按合同完成了工程,但其能够顺利承接项目,与黄某的职权行为直接相关。公司资质再齐全,也不能为黄某的违规用权“洗白”;工程干得再好,也改变不了黄某违规为亲属谋利的违纪实质。
二、走出“没拿钱就不违纪”的误区:公权私用即违纪,分文未取亦需担责
“只是帮着牵线搭桥,工程是我哥干、钱也是他赚。”在黄某看来,自己分文未取,就不会违纪违法。这是典型的认识误区。
《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制的是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这一行为本身,并不以其收受财物为前提——收了钱,可能涉嫌受贿犯罪;没收钱,照样违反廉洁纪律。道理很简单: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帮助亲属拿项目、做生意,本质上是公权私用——亲属赚取的利润虽来自实际经营,但项目承揽的机会却是公权“开道”得来的。
因此,本案中黄某虽然没有收受好处费,且其哥哥获利符合市场经营情况,但其用公权为亲属经营活动“开绿灯”,侵犯了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然要受到纪律惩处。
廉洁提醒
讲亲情绝不能坏规矩。党员干部切不可把手中的权力当成亲属揽工程、谋私利的“敲门砖”。莫要为了帮亲属“搭把手”,越过公私分明的界限,最终付出沉重的纪法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