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没从本单位出,只是“客随主便”,怎么就违纪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专门将“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列为违纪情形,就是要严防部分党员干部利用手中职权,把下属单位当“钱袋子”,为自己的违规游玩“买单”。
一、撕开“客随主便”的伪装:逾矩的“热情”实则是权力攀附
《条例》之所以专门就“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单独划出红线,就是为了斩断上下级之间或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借考察之名行享乐之实的利益链条。
下属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往往受制于上级,在组织考察时出于曲意逢迎,易在接待上层层加码,主动安排游山玩水;而个别上级领导也揣着明白装糊涂,把这种逾矩的“热情”照单全收。如果不严加规制,正常的业务指导必然沦为庸俗的人情往来,不仅加重基层负担,更会败坏党风政风。
本案中,张某之所以盛情安排李某一行游览并包揽费用,看中的正是李某手中的权力。李某以“客随主便”为由欣然赴约,心安理得地享受了下级“进贡”的旅游福利。这种利用上下级关系借机旅游的行为,包装得再好也掩盖不了“公权私用”的违纪本质。
二、严禁“转嫁开销”:换个“钱袋子”掩不住公款旅游的违纪实质
有的党员干部认为,旅游费用是下属企业主动承担的,没花本单位的钱,便能置身事外。这种企图撇清关系的辩解纯属自欺欺人——“公款姓公”,不论是本单位的经费,还是下属企业的资金,绝不能成为满足个人游玩私欲的“提款机”。
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行程和开支应当严格围绕公务活动安排,绝不能借考察之机安排景区游览、由公款承担个人旅游开支。
本案中,李某自作聪明地认为只要没在本单位报销就不算违规。但下属企业的资金同样是公款,由子公司来承担个人旅游的各项开销,钱款的出处虽然变了,但改变不了“慷公家之慨、为私欲买单”的违纪实质。最终,这种“掩耳盗铃”的小算盘必然逃不过纪法的严惩:李某因借机旅游受到党纪处分;而慷公家之慨“献殷勤”的子公司相关责任人,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