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小课堂丨公款吃喝莫侥幸,同桌没有“局外人”
2026-08-25 16:50:34  作者:方弈霏  编辑:李洁琬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纪法周刊   点击:

【纪法标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

某国有企业某部门主任陈某(中共党员),为联络感情,组织本部门两名副主任及三名员工外出聚餐,共计消费5000元。结束后,陈某安排员工付款开票,以“业务拓展费”名义在单位报销,参与者对此均知情。经查,陈某违规组织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并安排报销,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两名副主任和其他员工因参与宴请,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和批评教育,相关人员被责令退赔违纪费用。

【条分缕析】

面对违规公款宴请,常有党员干部辩称:“饭不是我安排的,报销也没经我的手,我就是去吃个饭,不需要担责”,这是典型的认识误区。《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将“组织”和“参加”并列规定,既管“谁组局”,也管“谁入局”。是否承担违纪责任,不在于有没有点菜签单、办理报销,而在于是否实施了违规组局行为,或是明知公款买单仍然参与其中。

一、揭开饭局“马甲”:不看名头怎么叫,只看为什么吃、谁来买单

公款吃喝往往套着五花八门的名目。但不管披着什么“外衣”,是否属于违规公款宴请,关键看以下两点:

一看“为什么吃”。《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所称“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指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旨在划清正常公务与违规吃喝的红线。公款姓公,必须严格限定在履行职责和依规开展的公务活动中使用。无关公务的私人宴请,不论吃的是山珍海味还是粗茶淡饭,只要用公款结账,就踩了纪律红线。

二看“谁来买单”。认定“用公款支付”,不能只看餐桌前是谁结账。无论是单位直接付款,还是个人先垫付后报销,抑或是套取资金“平账”,只要最终的“账单”落到了公家头上,就是公款宴请。

本案中,陈某等人聚餐旨在联络感情,与公务无关。不管报销名目如何包装,都掩盖不了其用公款为“人情账”买单的违纪事实。

二、戳破“参加者无责”借口:责任虽分主次,同桌绝无“局外人”

实践中,牵头召集人员、决定公款买单或安排报销的,属于“组织者”;明知是违规公款吃喝仍赴宴就餐,或是事后知晓由公款买单却予以默认、未主动退赔个人费用的,均属于“参加者”。没组局、没签字,只能说明在违纪行为中扮演的“角色”不同,绝不能当成撇清责任的“挡箭牌”。当然,同吃一桌饭,执纪处理并非“一刀切”。谁提议召集、谁决定公款结账,责任自然更重;对一般参加人员,虽不必承担主要责任,但只要是“明知故犯”,也必须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挨纪律的板子。

本案中,陈某从发起聚餐到安排报销全程主导,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两名副主任和三名员工虽未组局、也未安排报销,但实际参与了这场违规公款宴请,最终根据职务身份和所起作用,分别受到诫勉谈话、批评教育。在纪律面前,组织者和参加者虽不会“各打五十大板”,但绝对不存在没组局、没签字就能置身事外的“无责人”。

【廉洁提醒】

饭局能不能参加,不能只看是谁通知,更要问清楚:为什么吃、谁买单。“别人组的局”“没签单报销”,都不是免责的借口。作为党员干部,任何时候都要严守公私界线,切莫因一顿“糊涂饭”触碰纪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