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容错纠错工作具体化规范化的实践与思考
2026-08-18 20:08:11  作者:林建伟 郑赛花 黄青付  编辑:温苡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点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强化责任约束的同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对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作为者撑腰鼓劲作出部署。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是引导树牢正确政绩观、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们在开展容错纠错方面积极探索,并就推动容错纠错工作具体化、规范化开展了调研,围绕破解容错纠错工作“原则多、抓手少、执行难”等堵点难点,进一步释放制度效能进行了研究思考。

 

  推动容错纠错工作具体化规范化的重要意义

 

  容错纠错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只有在具体化、规范化上下功夫,强化精准思维,探索可操作的落实路径,才能确保制度不被滥用、误用,真正确立起“干部为事业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的鲜明导向,实现鼓励干事创业、激发创新活力的良好效果。

 

  一是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政治要求。新时代改革发展任务艰巨繁重,一些党员干部直面矛盾、直面风险,在履职尽责、攻坚克难过程中,因政策边界不清、经验不足、先行先试等出现失误偏差在所难免。推动容错纠错工作具体化、规范化,能够通过制度化方式清晰回答“什么样的‘为’值得鼓励”“什么样的‘错’可以宽容”“什么样的‘责’会被追究”,引导干部卸下“想干怕错”的思想包袱,摒弃“躺平摆烂”的消极心态,让愿担当、敢担当、善担当蔚然成风。

 

  二是贯通纪法逻辑、规范精准执纪的内在需要。容错纠错工作关系执纪执法的权威公正,关系党员干部的政治生命。厘清失误与违纪、过失与故意、为公履职与违规用权的界限,明确容错纠错的判断标准,规范容错启动、执行、结果运用等程序,是确保容错纠错工作不枉不纵的必然要求。推动容错纠错工作具体化、规范化,把模糊裁量转化为清晰标准,把零散做法转化为闭环程序,既为干部干事创业提供稳定预期,也为执纪人员精准履职提供明确依据,确保容错于纪合规、于法有据,从源头上破解执行堵点,维护纪法权威。

 

  三是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有效途径。容错纠错不是法外开恩、不是纵容错误,而是教育挽救干部、防范小错酿成大错的重要抓手。推动容错纠错工作具体化、规范化,坚持实事求是、错罚相当,精准区分履职偏差与违纪违法、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轻微问题与严重后果,能够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做到容错有据、宽容有度。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给无意过失、为公履职的干部留出整改纠错的时间空间,有利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

 

  四是推动理念制度统一、提升“三化”水平的有力抓手。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很重要的一点在于精准执纪执法、纪法情理贯通融合,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推动容错纠错工作具体化、规范化,把严管厚爱、惩教结合等理念贯穿设计、运行、评估全过程,并固化为可操作、可监督的制度体系,有利于在监督执纪执法实践中实现问责与容错、纠错与提升、惩处与激励的一体贯通,既为引导党员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提供有效路径,又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当前容错纠错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研和实践情况看,容错纠错工作在“容什么”“如何认定”“怎么容”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容错覆盖面不足,“容什么”参差不齐。一些地方的容错纠错机制适用范围采用“情形列举式”,即通过清单列出可以容错的具体工作情形,如招商引资、深化改革、应急处突等。有的执纪人员往往先判断“这是什么工作”,再决定“能否容错”。其困境在于工作情形千差万别,列举无法穷尽,极易出现适用范围窄、挂一漏万的问题。实践中,一些因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出现的失误,由于无法对应到具体列举情形,很可能被排除在容错范围之外。比如,某地在推进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干部因探索运用新技术新模式出现失误,但因不在传统列举情形内,执纪人员难以认定是否属于容错范围,最终未能适用容错机制。与此同时,不同地区、不同单位的容错清单差异较大,有的列举十余种情形,有的仅列举三五种,导致制度覆盖面和受益面参差不齐。

 

  容错操作性不足,“如何认定”标准模糊。一些地方对容错的认定标准多为原则性要求,如“出于公心、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积极挽回损失”等,但在具体操作层面缺乏可对照、可量化、可评判的细化标准。执纪人员在具体问题中面临一系列困惑:对于何为“无意过失”、过失程度如何划分、“积极挽回损失”中的“积极”如何衡量、损失挽回到什么程度算“到位”等问题缺乏明确答案,导致“同案不同容”“同错不同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两起同样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资金发放错误的问题,一个地区认定为无意过失予以容错,另一个地区则认定为失职渎职不予容错,影响了制度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容错运行机制不畅,“怎么容”缺少规范。容错工作涉及启动、审查、监督、验收、结果运用等多个环节,但实践中一些地方缺少全流程的程序规范。启动环节,谁来启动、何时启动、如何启动不明确;审查环节,谁来审查、审查标准是什么、如何确保审查公正性不明晰;监督环节,过程管控、动态纠偏不到位;验收环节,评估主体、评估标准、结果认定不规范;结果运用环节,容错结果如何与干部考核、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等衔接缺乏制度安排。程序规范缺失或不完善,既可能造成“容错无门”现象,有的干部想申请容错却不知道向谁申请、如何申请;也容易导致执纪人员“想容不敢容”,担心因为容错而被追责,影响了容错纠错工作的效果。

 

  破解容错纠错“落地难”的实践探索

 

  推动容错纠错工作具体化、规范化,必须坚持以科学理论为指引、以现实问题为导向、以制度创新为路径,深刻把握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践要求,打通容错纠错从“原则”到“落地”的堵点淤点。2024年1月,福建省莆田市纪委监委出台《关于实行容错纠错考察的若干规定》,重点针对违反工作纪律等问题,探索构建务实管用的容错纠错机制,推动容错纠错理念在实践中落地见效。结合实践探索和调研情况,我们认为,破解容错纠错“落地难”,应当将政治理念、执纪原则与制度设计、操作流程有机统一,从“容什么、如何认定、怎么容”三个方面入手,构建全周期、可操作的工作机制,促使干部从“有错”向“有为”转变。

 

  明确容错边界,破解“容什么”难题。容错条件不清是导致“不会容、不敢容”的主要症结,实践中,可以通过拟定可容性错误的正面清单与不可容性错误的负面清单,使执纪人员便于对照应用。一方面,设置正面条件,界定“可容”范围。比如,我们规定适用容错需同时具备三个正面条件:一是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等无意过失出现的失误错误;二是主动向组织表态积极挽回损失或消除影响;三是未谋取私利。另一方面,划定负面清单,设定“不容”红线。我们明确了不能予以容错的情形:一是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明知故犯;二是漠视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三是消极应付、不作为的“躺平式”干部;四是曾因同类问题受到处理;五是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六是认错悔错态度敷衍塞责;七是同时涉嫌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通过明确容错边界让干部清晰知晓,出于公心、为了发展、没有谋私,即使出现工作失误,组织也会给予理解和机会,但对明知故犯、谋取私利、“躺平”不作为等问题坚决不予容错,防止纪律松绑,为干部履职尽责提供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

 

  细化认定标准,破解“如何认定”难题。实践中,我们探索将抽象的容错原则转化为六个可对照、可评判、可量化的操作标准,即“六维”评价操作指引,从动机、态度、行为、利益、后果、主体六个方面进行综合研判,深入辨别行为是不作为还是疏忽大意,是明知故犯还是无意之失,是以权谋私还是工作失误等,为执纪人员提供指引。动机方面,围绕“故意还是过失”,辨别是否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中,因政策不熟、经验不足等导致失误,排除因循守旧、消极应付等情形,主要评判依据是工作背景、决策过程、工作经历等。态度方面,围绕“认错还是对抗”,辨别是否主动说明情况、积极整改,排除被动承认或态度敷衍塞责,主要评判依据是谈话记录、书面申请、整改表现等。行为方面,围绕“初次还是屡犯”,辨别是否初次出现相关问题,排除屡改屡犯,主要评判依据是廉政档案、处分记录等。利益方面,围绕“谋私还是为公”,辨别是否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排除虽未直接谋私、但与利害关系人存在不当利益关系等情形,主要评判依据是资金去向、利害关系排查等。后果方面,围绕“可挽回还是不可逆”,辨别问题造成的损失或影响是否可通过积极作为予以弥补,排除损失或影响无法弥补等情形,主要评判依据是专业评估、可行性分析等。主体方面,围绕“一贯表现”,综合考虑当事人日常担当精神、履职表现、群众评价等因素,主要评判依据是党组织鉴定、工作实绩、群众口碑等。

 

  规范全流程运行,破解“怎么容”难题。我们通过构建“启动—审查—考察—评估”四个阶段的程序闭环,使容错纠错贯穿执纪问责全过程,实现全流程规范、各环节可控。一是严把“启动关”,推行前置审查和自愿申请相结合。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须主动审查相关问题是否符合容错纠错条件,经集体研判可能符合的,告知当事人政策内涵、适用条件等,充分保障干部知情权。同时严格“依申请启动”,由当事人自愿提交申请书,确保整改的内生动力和真诚意愿。二是严把“审查关”,多层把关和备案监督并举。实行“初审—审核—批准—备案”四层把关机制: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填写审批表并附相关核查情况报告,报审理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由承办部门、审理部门的分管协管领导分别予以审核,并报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备案。审核中发现适用不当的,应及时纠正。三是严把“监督关”,强化过程管控和动态纠偏相统一。对拟给予容错的干部,设置3-6个月的容错纠错考察期,运行期间实行三项管理:联系人制度,承办部门指定专人每月至少一次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整改进展,必要时提供指导;整改台账制度,当事人按月报送整改进展,确保整改过程可追溯;动态终止机制,发现整改不力、态度消极或出现新的违纪违法问题等,立即终止考察、恢复原处理程序,坚决杜绝只容不改、容错纵错。四是严把“验收关”,坚持综合评估和精准定论协同发力。引入主管部门专业验收,对涉及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等专业领域,由主管部门先行验收并出具整改鉴定意见,提升评估专业性和权威性。实行“三看”评估:看态度是否真心认错悔错,看行动是否采取实质性措施整改补救,看效果是否有效弥补损失、修复影响。

 

  进一步完善容错纠错工作的对策建议

 

  推动容错纠错工作具体化、规范化的实践探索,着力突破“理念与制度两张皮”“原则与执行不匹配”的困境,回应了党员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担当作为的现实需求,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受多重因素影响,制度效能释放尚不充分,与理念贯通、纪法规范、长效运行的要求仍有差距。比如,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高度把握制度价值的思想认识还不足,仍存在“重惩处、轻教育”的惯性思维;纪法适用标准把握不够精准,复杂问题责任界定等执纪能力存在短板;对考察期间的过程管控、跟踪督导不够到位,整改成效评估不够精准;制度执行与基层重点工作贴合度不够,在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治理等高风险、难整改领域适用不足;等等。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容错纠错机制,紧扣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贯通纪法逻辑、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实现理念与制度统一的要求,补齐短板、系统施策,推动容错纠错工作从“试行探索”向“常态长效”跨越。

 

  强化政治引领,筑牢正确政绩观。坚持以正确政绩观统领制度运行,把容错纠错要求贯穿制度适用全过程。通过编发典型案例、开展业务培训,深化政策解读,消除执纪人员“执纪偏软”顾虑,提升制度运用的政治自觉与专业能力。加大对基层干部的政策宣传力度,让更多党员干部知晓“组织给机会、改错有出路”,树立重实干、重担当的鲜明导向。

 

  严格纪法标准,提升执纪规范度。进一步细化纪法适用标准,完善“六维”评价操作指引,健全专业整改评估、备案监督机制,统一容错认定尺度,规范裁量权限,确保制度始终在纪法框架内运行。细化完善从轻、减轻和免予、不予处分的梯度标准,重点细化“第一种形态”内不同处置方式的适用规则,确保公平公正、容错有据。

 

  做实惩教结合,增强制度感召力。突出整改实效,强化容错纠错考察全周期管理,做实跟踪督导、整改验收、关爱回访全流程工作,杜绝只容不改、重容轻纠。坚持严管厚爱、包容不纵容,既给干部改错机会,又守住纪律底线,以“有感宽容”最大化发挥教育挽救、激励担当的制度功能,旗帜鲜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

 

  推动理念贯通,促进制度长效化。始终坚持政治理念、执纪原则、制度设计、实践操作有机统一,杜绝就事论事、就制度讲制度。主动对接中心大局,将制度向优化营商环境、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延伸,健全集体问题、历史遗留问题的分类处置规则,完善案例指导、动态迭代机制,推动制度持续优化升级,实现常态长效运行。(作者单位:福建省莆田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