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2025-10-23 16:43:31  作者:  编辑:朱欣鹏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杂志   点击:

新征程反腐败斗争,必须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纵深推进。习近平总书记曾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系统阐释。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力是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之一。本期邀请三位专家学者,谈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学习体会。

 

【围绕“落实”做文章应从哪儿破题】

针对实践中的薄弱环节和具体问题下功夫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是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巩固党的长期执政地位的关键环节。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力、一些部门和单位主体责任虚化、管党治党力度不够等问题,要坚持有的放矢、久久为功,在“落实”上下功夫。

加强理论武装,增强责任意识。责任意识是责任主体对于承担责任的内在觉悟状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精神动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广大党员干部“要强化责任意识,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敢于直面问题,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出了问题要敢于承担责任”。责任意识作为一种精神状态,不会自动生成,离不开科学理论武装。要从思想认识上明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更清楚地懂得全面从严治党是全党的共同责任。广大党员干部要在深学细悟中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的观念,强化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意识,真正将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落到实处。

抓紧制度建设,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从战略高度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作出制度安排。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以党章为中心,制定或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党内法规,以此确保落实责任有章可依、有规可循。制度只有得到执行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科学运用巡视巡察等手段,督促责任主体履职尽责。此外,还要抓住问责这一要害,建立合理的责任评价体制机制,不断规范和完善责任追究工作,抓住典型严肃问责。

聚焦“关键少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少数”,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而言至关重要。一方面,要提高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能力。领导干部既要做到政治过硬,又要做到本领高强,特别是要增强政治能力、预见能力和干事创业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既要发挥党内法规制度的刚性约束作用,也要运用政治巡视等党内监督措施,还要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从严管好各级领导干部,确保领导干部规范用权。(北京师范大学中共党史党建研究院教授   王炳林)

 

【如何以制度建设保障责任落实】

明确责任主体、责任要求监督机制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高度重视完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制度建设,为管党治党真正严起来、紧起来、实起来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全面从严治党是系统工程,需各责任主体同向发力、协同联动。党的二十大党章将“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修改为“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以党内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核心架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主体责任规定》)将责任主体细化为党委(党组)、书记、班子成员三级,明确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负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负“一岗双责”的责任架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规范了纪委“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职责,要求“坚持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二者既分工明确,又相互促进,共同推动形成党委负总责、书记率先垂范、班子成员各负其责、纪委严格监督的良好局面。同时,党内法规体系为党的各工作部门划定了清晰的履职边界,既避免职责空转,又防止权力越位。

管党治党责任是根本的政治责任,明确责任内容、责任要求是压实这一责任的重要基础。针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责任“空泛化”“虚化”“笼统”等难题,党内法规体系作出了系统性应答。《主体责任规定》列出具体责任清单,如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反腐败斗争等八类重点任务,搭建责任框架。并通过全流程机制设计,确保各项要求有效运转、责任落到实处。在此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一系列聚焦特定领域的专项党内法规,通过清单化、条目化的规范,将《主体责任规定》中相对原则性的要求,转化为可操作、可督查、可问责的具体制度规范。

确保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到实处,必须建立系统完备、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多部党内法规为制度支撑,已构建起党内监督、巡视巡察监督、考核评价协同联动的全方位、常态化、制度化的监督格局,为责任履行提供了坚实保障。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要求对公务员的考核要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通过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同,树立起重视党建、狠抓落实的鲜明导向,形成责任落实的完整闭环。(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章党规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吕品)

 

【如何用好问责利器推动责任落实】

把“两个维护”作为党内问责首要任务

 

新时代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归根结底在于坚持了党的全面领导。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巡视巡察也发现,一些地方、单位出现问题的原因在于党组织的领导弱化、虚化、淡化等。因此,党内问责第一位的任务是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以强有力的问责督促领导责任落实,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

党内问责问的是政治责任,核心问题是看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坚决不坚决。《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通篇贯穿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要求,是党内问责具有强烈政治性的最充分体现。其制定的出发点,是“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指导思想中,也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重要内容。

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是具体的、历史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问责要聚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对于贯彻落实不坚决不彻底、搞变通打折扣等情形必须坚决问责;二是问责要聚焦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等情形必须坚决问责;三是问责要聚焦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贯彻落实情况,对于搞“七个有之”、破坏党内政治生态、做政治上的两面人等情形必须坚决问责。

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是党内问责情形的核心内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于问责情形的各项设定之中。一方面,问责情形对失职失责问题的细化具体化突出了政治标准。比如:“‘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等情形都要问责。另一方面,“从重或者加重问责”情形直指党的政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当前党内问责实践要重点关注、着力解决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部主任、研究员   戴立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