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精准惩治“围猎”行为
2025-09-15 16:52:28 作者: 编辑:李洁琬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点击:
新征程反腐败斗争,必须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纵深推进。习近平总书记曾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系统阐释。防范“围猎”办法不多是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之一。本期邀请三位专家学者,谈对精准惩治“围猎”行为的学习体会。
【为什么要精准惩治“围猎”行为】
严峻复杂斗争形势下的必然选择
持续清理“围猎”这个政治生态的污染源,是从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任务仍然艰巨繁重的实际出发,作出的必然选择,有其现实依据和内在动因。
贯彻落实“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二十大报告都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要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严肃查处那些老是拉干部下水、危害一方的行贿人。贯彻落实党中央这一重要决策部署的核心要义,在于对受贿行贿“一起查”,即以“全周期管理”方式形成惩治贿赂行为的闭环,不但要让贪腐的受贿人受到法律制裁,也要让“围猎”的行贿人付出代价、得不偿失。如果片面认为反腐败斗争首要任务是惩治受贿,行贿不是查处重点,势必会影响反腐败斗争的综合效果。当然,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并不等于对受贿、行贿行为同等处理,必须充分考虑行贿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科学把握打击节奏、力度、重点和效果,实现精准有效惩治。
系统施治,深化一体推进“三不腐”的必然要求。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和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深化一体推进“三不腐”,要求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治力度,让行贿人得不偿失,必然会对行贿人形成强大震慑,让其打消“围猎”念头,体现了不敢腐的应有之义。同时,有助于斩断行贿受贿链条,通过以案促改、系统施治,推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消除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弊端,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热衷于“走后门”“拉关系”“围猎”权力的行贿人寸步难行,彰显不能腐的约束力。最后,还有助于弘扬崇尚廉洁、抵制行贿的良好风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净化政治生态,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现实需要。要进一步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精准惩治“围猎”行为的决心必须坚定不移。因为行贿与受贿是一体两面,行贿人的“围猎”是滋生受贿的重要诱因、破坏政治生态的重要“污染源”。不坚决从严惩治行贿,就无法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难以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条,腐败增量就很难遏制,更遑论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所以,要从根本上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对行贿就绝对不能纵容,必须精准惩治“围猎”行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彭新林)
【从法律角度看如何阻断“围猎”】
提高违法成本 遏制“围猎”动机
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公职人员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而行贿违法成本过低又是激发行贿行为的重要动因。要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就需要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综合施策,分类处理,重点在于提高行贿人的违法成本,遏制行贿人的“围猎”动机。
完善行贿“黑名单”制度。中央纪委对探索实施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作出部署要求后,各地对于行贿“黑名单”制度作出了积极探索,对于列入“黑名单”的行贿个人和单位予以取消市场参与、资质吊销、评级下降、取消财政补贴资格、强化税收监控管理、关闭融资通道等处罚。在此基础上,应当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行贿“黑名单”制度,包括: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监管、司法行政等相关单位的联合惩戒体制机制,限制或剥夺行贿人从事市场活动的资格和便利条件;针对各部门数据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打通信息壁垒,完善行贿人数据库建设,加强信息共享;建立行贿等级惩戒制度,根据行贿人的具体情形,予以轻重有别、不同期限的教育和惩罚措施,以体现出宽严相济的政策原则。
提高行贿罪罚金刑的处罚标准。行贿罪的罚金标准为“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两倍以下”,罚金起刑点与受贿罪第一档法定刑相同,但却适用于所有的行贿犯罪情形,即使行贿数额巨大,仍然是以十万元作为罚金的最低标准,由此使得行贿罪罚金刑的严厉性在整体上要低于受贿罪。对此,建议修正行贿罪的罚金标准,采取与受贿罪相同的罚金模式,将无限额罚金修正为倍比罚金,即根据行贿数额处以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以确保犯罪经济成本远远超过犯罪可得利益。
建立行贿罪的特别没收制度。行贿罪的特别没收制度中,没收对象不是个人全部财产,也不是违禁品或犯罪工具或是犯罪分子违法直接所得的财产,而是因行贿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并非犯罪行为直接所致,而是要通过经营活动才能取得。任何人都不应当从腐败中获利,对于经营活动中因行贿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由于其生成基础不具有合法性,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经济利益也不具有合法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34条也倡导各缔约国应当构建腐败的可撤销或废止合同制度,消灭腐败利益。为充分发挥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建议在刑法上增设行贿罪的特别没收制度,即有证据证明行贿人所获经济利益直接源自行贿,应当予以部分或全部没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刘艳红)
【防范“围猎”应注意哪些方法策略】
协同配合 精准打击推动源头治理
行贿人对党员干部不择手段进行“围猎”,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要持续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不断提升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
突出重点,对在组织人事、执法司法、扶贫脱贫、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多次有组织行贿的进行严厉打击。把握政策策略,要综合考虑行贿次数、行贿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危害后果、认错悔错等多种因素,统筹运用法律、纪律、政策、行政、经济等手段,宽严相济对行贿人提出相关意见。要保护好涉案人和企业的合法权利,统筹好企业生产经营、民生就业、社会稳定等工作,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日常工作中,要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设置统计指标、开展专项通报等方式,对查处行贿的实体标准和程序要求作出规范,平衡各地同类案件处理。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牢固树立追赃挽回责任的意识。
加强协作配合,形成防治“围猎”的有效合力。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共同研判等工作机制,形成惩治行贿行为的合力。对于非党员、非监察对象的行贿者,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有关机关通报。要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开展工作,在不同部门间建立案件信息查询平台,丰富获取信息渠道。探索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对行贿人“黑名单”进行定期更新,对于进入“黑名单”的个人和企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让行贿者付出相应的代价。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铲除行贿现象滋生的土壤。要推进国家反腐败立法,针对典型行贿受贿案件中暴露出的体制机制弊病,对行贿人和受贿人的心理活动进行深入研究,使得制定的制度更加务实管用、更有可操作性。要明确政府职责定位,坚持权责法定,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化,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推动健全行业部门内控体系,完善反商业贿赂的机制。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通过培育行业协会,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各级领导干部要光明磊落同企业交往,推动构建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政商关系。(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党建教研部副研究员 罗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