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精准问责激发干事创业精气神
2024-02-22 16:42:10  作者:宋全浩 赵振宇 林舒音 洪锦城  编辑:蒋健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点击:

       问责的目的,是督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工作落实。作为管党治党的利器,必须用准、用好,避免背离初衷、事与愿违。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用好问责利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要求,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对用好问责利器作出部署,要求“做到实事求是、精准规范,既防止问责乏力,也防止问责泛化”。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对“完善问责制度”提出具体要求。进一步抓好问责工作,尤其需要发挥好精准问责正向激励作用,充分激发党员干部责任意识,提振干事创业的精气神。

  聚焦所系职守发力加压,解决“该问不问”问题,使干部从中得到警示提振

  没有问责倒逼,责任就容易空转。近年来特别是党中央修订实施问责条例以来,问责工作力度加大、成效明显,“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已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担当精神得以强化。但在实践中,我们也看到,失责不问、问责不严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在决策性问题上问责少,具体性事情上问责多,一些地方只要发生问题,甭管事情大小、一律问责了事,往往导致工作乱了方寸、失了节奏,效果并不理想;有的领导干部问责少,下级部属问责多,“板子只往下拍,不往上打”,过多指向基层干部,让基层干部感觉到不公,客观上造成“干事多出错多、不干事不出错”的逆向惩罚现象;有的“较真”“叫板”问责少,高举轻放问责多,搞一团和气、不愿得罪人,使得问责的警示效果大打折扣;有的主动执纪问责少,被动执行问责多,往往是在“上级交办”“领导批示”“巡视巡察移交”或者引发较大舆情后才去问责,倾向于把问题藏着掖着、护着掩着,怕影响政绩、影响形象,而事实上往往丢更大的脸。

  这些问题背后,反映出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好人主义作祟、政绩观不纯、问责能力特别是纪法能力水平不高,以及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待问责等问题,不想问、不敢问、不会问仍不同程度存在。解决好这些问题,首先要在“精准”二字上下功夫,把“该问的不问”这个突出问题解决好。

  注重从政治上看、政治上办。问责问的是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这是首先要重点抓好的问题。然而实践中,有些地方部门问责工作重心总是比较“低”,视线停留在细枝末节甚至不该问的事上,对“国之大者”用力不够。做好问责工作,要聚焦再聚焦,首先把政治责任问到位。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以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突出问题,及时跟进抓住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等实际问题,坚持从政治上认清查处相应失职失责行为,不让问责失“焦”跑偏,确保问责的政治效果。

  开展问责工作,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是关键,既不能“拉人垫背”,也不能小错担大责,真正做到从权责大小看、担责大小办。实践中,要问准关键人,严格落实问责条例关于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的规定,聚焦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可能存在的决策不科学、指导不到位等问题,不让一般干部替领导干部受过,不让基层干部为上级部门“背锅”,保护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要问到关键处,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正确划分责任,尤其是要按照权力运行轨迹划分决策责任、执行责任、监管责任,正确区分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各类情况,兼顾问责决策(领导)责任、执行责任,以期形成正面引导。

  问责是从因失职失责造成的不良后果出发,逆向追溯原因和经过的过程,关键要从产生影响看、实际情况办。要加强对实际损失、客观影响、群众评价等方面情况收集,综合研判产生影响,尤其要注重“民有所呼、必有所应”,严肃查处热点舆情背后的失职失责问题。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清楚是干部能力不足“不会干”、客观条件限制“干不了”、时间仓促“未干好”,还是缺乏担当“不愿干”,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妥当处理。还要落实好责任追究终身制,按照失职失责行为发生的时间确定责任主体,不因问题发现的时间、干部离岗、提拔或退休而免责,坚决给那些习惯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蛮干、拍屁股走人的“三拍”干部敲警钟,给那些企图通过离岗、提拔或退休来掩人耳目、逃避责任的领导干部亮红灯。

  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注重从上级视角看、各方效果办。要“对事负责”,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不良后果之后,站在上级视角来看问题产生的严重性、恶劣程度,而不是拘泥于小范围来理解。把上级部门赋予问责对象的职责界限理清楚,吃透相关职能部门的“三定”方案、领导干部分工等制度规定,必要时还要收集其上级部门的政策法规,严格依据制度、规定衡量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履职履责的情况。也要“对人负责”,既落实上级部门的要求,也要顾及基层干部、具体办事人员的不易、付出。特别是基层干部长期处在推动发展、解决矛盾的一线,任务重、工作多、压力大,要换位思考多给予理解支持、包容关爱。还要“对历史负责”,要把该问的都问到位,确保问责工作事实认定完整、责任性质准确、处理意见精准,把每一件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实践、群众、时间检验的铁案。

  本着严肃态度审慎实施,解决“动辄问责”问题,使干部从“负面惩戒”中获得“正向激励”

  问责问得精准能够激发干劲、促进担当,问得泛化则容易打击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实践中,有的问责过滥,“一有错就问责”“一问责就动纪”,导致一些干部暮气沉沉、产生消极避责心理;有的以问责代替管理,依赖问责推动工作,只向下级提目标、压任务,但不教方法、不给相应的帮助和保障,完不成任务就问责,导致问责问出怨气惰气,问责对象口服心不服;有的为凸显业绩或者体现决心,不尊重办案要求、事实证据、纪法规定,片面追求问责案件数量,盲目上案子、凑案子,不仅办不好案子还产生负面示范效应。

  把问题产生的真实原因找出来,才能有针对性地去解决问题。这些问责泛化问题,实质是问责不精准,在落实权责对等、错责相当、规范有序的要求上存在偏差。只有做到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精准问责,解决“动辄就问责”问题,才能问出担当、问出干劲,更好地发挥问责的正向引导作用。

  问责是严肃的政治工作,涉及对人的处理,必须审慎从事、有根有据,不能随意草率、畸轻畸重,坚决做到依规依纪依法、“一把尺子量到底”。要准确把握问责的基本构成,既查“有责”的要素,看失职失责行为是否在问责对象法定职责范围内,与不良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认定事实是否有相关证据支撑;也看“免责”的情节,综合考虑问责对象的主观过错、责任能力、历史背景、客观情事等因素,是否存在尽职免责的事由,对于涉及权小责大、有责无权、上级交办却无能力条件承担的问责事项,处理起来要尤为慎重。要坚持严有严的标准、宽有宽的尺度,做到人员责任事实与处理处置意见相匹配,责任人员之间的处理处置意见相对平衡,既避免把“从严”等同于“从重”,问责过多过频过于严苛、过分依赖用纪律处分方式进行问责的倾向,也避免把关爱等同于“降格”,打着“保护干部”“功过相抵”等旗号,随意从轻或减轻问责。纪检监察机关是问责案件专责调查机关,要坚持不唯上、只唯实,坚决避免以言代纪、以权压纪,在领导“发火施压”、上级“戴帽追问”、社会“舆论倒逼”的时候,必须敢于担当、排除干扰,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只有这样,才是对组织和人民的真正负责。

  问责的过程,也是让干部明晰自身职责、感受初心使命的过程,不仅要批评惩戒,也要教育引导,做到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教育惩戒一体推进。要注意听取被调查人的情况说明,注重从政治上识别、考量干部失职失责行为,精准界定是否是明知故犯、知纪违纪,真正体现组织的关心和温暖,增强思想转换、改正错误的效果。坚持抓早抓小,当干部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时候,及时指出并开展批评教育,使他们不再出现类似问题,或者不使小问题发展成大错误。不“攒案子”、搞“不教而诛”,能用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方式解决的,就不要等到凑够问责条件了再处理;能用通报、诫勉等方式问责的,就不要拖到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坚持典型案例指导,有据可依不枉纵。一些问责情形、程序规定比较原则,把握适用空间较大,也是问责泛化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对此,发挥好案例在明确和统一问责标准上的引领示范和实践指导作用,就显得十分必要。近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不仅加大问责典型案例通报力度,还组织地方和部门结合工作深入开展问责工作相关政策研究和案例分析,形成了系列理论和实践成果。各地也展开了积极探索,比如河南省纪委监委定期以案例指导等方式通报问责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安徽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印发《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精准有效追责问责典型案例》,为基层追责问责提供操作参考。

  从现实来看,一些干部怕“洗碗”越多“摔碗”越多,干得越多出错越多、被问责越多,导致消极躺平、束手束脚,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推动“三个区分开来”具体化、规范化,为负责者扛起责,就要解决此类问题。从本质属性看,“三个区分开来”是党员应有的权利,写入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应该做到的,而不是对党员的特殊关照。纪检监察机关要保障好党员的这个“应有权利”,明晰容错的政策底线和纪法尺度,完善容错的标准程序和保障机制,进一步细化容错情形、优化容错流程,对问责条例中规定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积极探索实践,打好容错纠错、澄清正名、打击诬告陷害等“组合拳”,为不夹“私货”、敢拼敢闯敢试的干部撑腰鼓劲。浙江省纪委监委建立问责调查和容错评估同步启动制度,明确谁追责问责、谁认定容错,在问责调查一开始就主动研判是否存在容错情形,取得了较好效果。

  问责不只是负面惩戒,也要挖掘其中的积极属性,做到正向引导激励为主、见贤思齐学先争优。实践中,要多宣传那些真诚悔过、痛改前非,吸取教训、严格自律,“重打锣鼓另开张”,做出实绩、重新“站起来”干部的事迹,努力扭转干部队伍内部和社会上“一旦出错永不起用”等片面认知,树立讲担当重担当、讲实干重实绩的鲜明导向。同时,针对个别媒体报道中混淆“问责”与“追责”的案例,错误理解适用问责条例的情况,也要加强相关宣传、解释工作,使公开曝光的案例更准确、指导性更强,取得教育警示与鼓舞激励双收获的实效。

  规范遵循相关程序流程,解决“求快失准”问题,使干部从中感受到组织处理的严肃性权威性

  “精准”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合规是基本保障。没有程序正义,就谈不上实体正义。然而实践中,有的打着“落实上级指示”旗号,简单机械片面追求“从严从重从快”,看似维护上级权威,实则是诿过上级、撇清自己;有的本着“省事迅速过关”思想,简化必要程序“快查快办”,企图尽早交差了事,实则被人诟病、隐患丛生;有的秉持“简单应付了事”态度,只求有人背锅担责就行,试图转移关注焦点,实则积累更多矛盾;还有的违规越权搞“指令式”问责,干扰具体程序流程执行,貌似敢抓敢管敢担责,实则影响问责严肃性公信力、损害党组织威信。

  问责“求快不求准”,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和“只唯上、不唯实”的政绩观在问责工作中的体现。无视程序流程、匆忙草率问责,无论是急于给上级一个交代,还是急于平息社会舆论声浪,说到底都是在打“小算盘”,担心自己的利益受到影响。至于问责得准不准、被问责干部心里服不服、对党的形象损害大不大,全然不是这些人要考虑的事。进一步严格程序流程、以制度约束确保精准问责显得尤为重要。

  明确问责“流程图”。问责程序就是要“吹毛求疵”,不该省的环节决不能省,不该减的环节减了就是违规问责。从启动、开展问责调查,到提出、研究处理意见,再到处理决定的形成、送达和问责对象的申诉等,都要做到严守规范。在实际工作当中,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实际对问责流程进一步细化,江苏省纪委监委研究出台了规范问责工作的意见和办理问责事项工作流程图,建立健全问责事项分办机制,明确由党风政风监督室抓总,集中受理上级交办、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等各个渠道的问责事项,并及时会同案件监督管理及相关监督检查等部门,根据问责事实及性质、后果等提出分办处置意见。还有不少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对问责启动、问责调查、问责决定等关键环节制订统一规范的审批文书,层层把关审核,坚决防止问责程序缺失、人为影响问责决定等问题。

  强调处置“标准化”。用好问责利器,必须把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原则贯穿问责处理始终,是什么样的错误就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该处理到什么程度就处理到什么程度,把该打的板子都打准,才能让被问责干部服气。一方面,要准确把握“定量”,根据失职失责行为表现、危害后果、岗位职责、所在职务层级明确统一把握的尺度,做到横向、纵向和总体平衡。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变量”,结合拟问责人员任职时间长短、任职期间实际履职情况、失职失责行为对危害后果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是否具有其他从轻、减轻和从重、加重等情节,在按照“定量”确定的处理档次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防止不分事实和情节简单搞“一刀切”、处分成“松紧带”。提级审核是确保问责处置“标准化”的重要一招,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展开了积极探索。对舆论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事项,山东省实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级审核、提级把关,确保问责工作精准规范。该省某市某区调查核实“煤炭售卖点环境污染”问题后,拟对市生态环境局区分局、区自然资源局、所在镇有关党员干部,以及散煤经营户所在村的党支部书记进行问责。省纪委监委审核后认为,村级无行政执法权,不是生态环保监管主体,不应追究村干部的责任。

  开展案件“回头看”。案件评查是提高问责工作质效的有力武器,通过发现问题、推动整改,能够有效倒逼相关党组织更好地照章办事、精准问责。实践中,各地探索出不少有效管用的机制做法。有的完善问责案件抽查核查机制,有针对性地调阅问责案卷,必要时开展实地复核,重点看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及时发现和纠正问责不精准等问题;有的对典型“低质量”问责案件进行“复盘”,深入解剖麻雀、研究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指导;还有的对重点领域、特定案件或者一段时期内影响案件质量的突出问题开展全面检查,深入分析成因、提出对策、督促整改。

  追责违规问责者。问责者也要负责,对滥用问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来一场问责工作的“再问责”。在这方面,各地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贵州某地在中央环保督察移交问题责任追究工作中,对不同县市问责尺度不平衡,不当问责多名基层干部。省纪委监委在进行综合研判后,对该问题提级督办,及时纠正错误的问责导向和方式,并对当地党政“一把手”进行约谈,相关干部受到极大警醒,被不当问责的基层干部也恢复了“清白”。此外,一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严肃处理,推动问责更加精准审慎科学。

  抓好后续谈话跟踪整治,解决“一问了之”问题,使干部从挫折中吸取教训、从严管中感受厚爱

  谁都不能打包票说不犯错误,问责也不是要“一棍子把人打死”,而是为了把错误变成教训、将坏事变成好事,更好地压实责任、推动工作。现实中,“一问了之”的情况仍不同程度存在,有的重“治病”轻“救人”,把被问责干部彻底“冷冻”起来,把想要真诚改过自新的同志推向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的泥潭;有的重“惩前”轻“毖后”,问责后不通报、不曝光、不开展警示教育,无法产生“一人扎到脚,众人找鞋穿”的效果,问责过后“涛声依旧”;有的谈话不走心,谈话前不做细致准备、谈话中缺乏真诚交流,一味“尬聊”不仅解不开思想疙瘩,反而更加添堵;还有的以问责代替整改,只处理人、不究其因、不解决事,提不出有价值的治本建议,滋生问题的“病原体”依然长期存在,如此走过场,不仅让问责偏离了初衷,更会损害党的形象,使党和政府的工作失信于民。

  深究“一问了之”的原因,固然有作风方面的问题,只想着通过问责息事宁人,不考虑借力问责解决问题,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工作本领的欠缺,思路、能力、方式方法跟不上新时代要求,谈话谈不到心坎上、建议提不到点子上、督促整改改不到根子上。这样的问责不仅治不了本,也治不好标;不仅不能压实责任、激发担当,反而寒了党员干部的心,甚至让一些党员干部心生怨气,失去问责的本来意义。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不断改进作风、提高本领,更加用力抓好谈话、跟踪、整治等工作,真正做好问责的“后半篇文章”。

  抓好类案分析梳理整治。正所谓“前车之覆、后车之鉴”,问责不但要发现问题,更要推动解决问题,形成发现问题、及时纠偏的有效机制。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问责条例有关规定,推动以案促改。要把症结找准,透过现象看本质、透过个案看全局,结合办案过程中了解的“活情况”,对被问责干部和所在党组织政治生态精准画像,找出案件发案规律,挖掘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要把建议提实,拿出更多精力深入调查研究,从“人”上找原因、从“事”中挖根源、从“制度”上查漏洞,把建议提得一针见血、鞭辟入里;要把整改盯紧,通过节点提醒、听取汇报、现场核查等方式,强化整改的过程督导和跟踪问效,不定期开展“回头看”,避免整改走过场、打折扣,避免同类问题重复发生。

  抓好被问责干部思想工作。干部被问责,必然会对其“政治生命”产生一定影响,如果不做好疏导教育,客观上容易导致其背上包袱,轻则缩手缩脚、裹足不前,重则意志消沉、一蹶不振。因此,做好被问责干部的思想工作至关重要。在事实材料见面、处分决定送达等环节着重强化心理疏导,讲明失职失责行为、性质、危害和处理依据,及时释纪明规、答疑解惑,让被问责干部心服口服;在刚被问责后的“心理波动期”深入开展谈心谈话,引导其从党性观念、工作落实、领导责任等方面进行反思,激励其重拾信心、轻装上阵;在问责影响期开展思想帮扶,使其从内心深处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自觉消除消极负面情绪,补足继续为党工作的正能量。

  抓好定期跟踪回访。正如手术后需要“复诊”,问责后的定期回访有利于帮助被问责干部吸取“有错”教训,树立“有为”信念,重新振作起来。做好问责回访,要突出靶向思维,变“大水漫灌”为“精准滴灌”,及时开展回访,消除错误认知、舒缓心理压力;注意方式方法,“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通过谈心谈话“直接访”、圆桌座谈“集中访”、本人联系“电话访”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提升回访教育针对性和有效性;契合实际需求,把回访教育与排忧解难结合起来,对受处理处分干部存在实际困难的,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给予相应帮助,充分体现组织的关心关爱。

  抓好真心悔改干部进步使用。干部被问责后,并不意味着被“贴上标签”“打入冷宫”“永不叙用”。问责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实事求是讲,干部也是在犯错误的过程中成长起来的。问责一定意义上是党组织给被问责干部交的“学费”,“学费”不能白交,被问责干部更要吃一堑长一智,运用好自己获得的经验教训继续努力工作,党组织也要给这些干部机会,让“学费”交得更有价值。对于被问责干部,要严格跟踪考察,将各方面回访教育、关爱帮扶中掌握的认错态度、整改实效、群众评价等进行综合考量,确保提拔使用有依据、能服人;要严格程序规定,充分征求相关纪检监察机关、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后重新任用;要加强后续跟踪管理,被问责干部走上新的工作岗位后,纪检监察机关应督促相关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加强跟踪管理,强化日常监督。

  问责是把利剑,挥剑务求精准。瞄准目标、直击“七寸”,才能切实发挥利剑神威,维护问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当前,国内国际形势纷繁复杂、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更需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起来,从严精准有效用好问责利器,更好地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知责、负责、守责、尽责,凝聚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磅礴伟力!

  【实践有方】案件评查提升问责质量

  “简单将被问责对象责任认定为领导责任,没有进一步区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仅问责了干部执行责任,没有追究领导决策责任……”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纪委监委对2023年以来市、县两级办理的20起问责案件开展评查,梳理出问责对象不精准、问责程序不规范等4个方面60余个问题,书面反馈承办单位并督促限期整改。

  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根据近年来开展问责案件评查的工作情况,该市纪委监委先后建立了常态化问责评查机制、问责案件联审联评机制等,既解决个性问题,又推动规范问责,切实以精准评查促精准问责。

  把问责利器擦亮、用实、用准,才能以问责倒逼从严管党、从严治吏责任落实。2021年以来,平顶山市纪委监委把案件评查作为保障和提高问责案件质量的重要措施,每年都根据工作重点,按照不低于同期办结问责案件总数20%的比例,选取市、县两级查办的问责案件,由党风政风监督部门牵头组成联合评查组,通过调阅案卷、回访座谈、实地复核等方式,组织开展评查,形成评查报告,反馈承办单位督促限期整改。

  “多亏了市纪委监委开展的问责案件评查,纠正了对我的问责不精准问题,帮我解开了心结,也更有动力开展工作。”作为被不当问责的2名同志之一,在该市纪委监委对评查案件进行回访座谈时,某村党支部书记孙某激动地说道。

  原来,在对2023年2月某企业大气污染问题问责案件进行评查时,评查组明确提出,凡不在基层权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应以“属地管理”为由对基层干部进行追责问责,随即督促承办单位纠正“问下不问上”、为“交差”找“背锅侠”等问题,对不当问责的2名同志予以纠正,有效避免“让一般干部代替领导干部担责”的情况。

  案件评查不能“一评了之”。该市纪委监委将提高精准问责能力水平作为评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预防再犯作为工作目标,建立了问责案件联审联评机制,每次评查结束后,都由法规、审理、党风政风监督、监督检查部门集体会商研判,梳理出正反面典型案例,形成评查意见,详细列明正面案例值得学习借鉴的地方,明确指出负面案例存在的问题,督促责任单位逐案整改。

  通过坚持不懈精准评查,该市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问责类案件质量明显提升,问责类案件常见问题逐步减少。(李琼琼   路高辉)

  【实践有方】“后半篇文章”让问责有温度

  “因为我工作中的错误,导致惠民富民政策没有发挥应有效果,不仅寒了群众的心,还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前不久,黑龙江省泰来县泰来镇副镇长李某在2023年度全县干部警示教育大会上作表态发言,深刻检讨自身失职失责问题。

  2023年2月,黑龙江省泰来县纪委监委在监督检查贯彻落实“节水增粮”项目情况时,发现泰来镇有3个村的卷盘式喷灌设备及柴油发电机组去向不明。经多方核查,该镇未严格履行统一存放、管理的规定,导致设备丢失,有的甚至被村民私自变卖。主管该镇农业工作的副镇长李某因履行监督职责不力,负有领导责任。随即,泰来县纪委监委问责领导小组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同年6月,决定给予李某党内警告处分。

  近年来,该县纪委监委把做好“后半篇文章”摆在与问责同等重要位置。问责决定作出后,将通报曝光问责典型问题与召开全县干部警示教育会议同步进行,实现“问责一个对象、剖析一类问题、堵塞一处漏洞、教育一批干部”的有机统一。

  问责不但要发现问题,更要推动解决、整改问题,形成发现问题、及时纠偏、治病救人的工作闭环,防止“一问了之”。该县纪委监委深化拓展问责成果,将其运用到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中,问责情况及时记入被问责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和干部人事档案,将问责整改情况作为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政治生态责任制考核重点内容,增强问责效果、社会效果。结合实际情况,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认真剖析问题、深刻汲取经验教训,及时查找症结、堵塞漏洞,扎紧制度笼子,防止同类问题反复发生。

  该县纪委监委还将惩治诬告陷害、减责免责、关心关爱干部等正向激励与反向倒逼机制深入融合,成立“泰贴心回访教育小组”,对被问责的重点对象开展面对面、心贴心真聊真谈,在化解思想“疙瘩”的同时,细心发现被问责干部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困难问题,督促相关党组织及时关注加以解决,使问责既打“板子”,又堵漏洞,再纾心结。(单良)

  【实践有方】容错纠错激励“为企服务心”

  “感谢你们的容错纠错让我吃下了‘定心丸’,我一定放开手脚踏实干!”在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纪委监委一次暖心回访中,回顾之前因工作过失而被谈话提醒,漳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刘某坦言。

  此前,漳浦县委巡察组在对漳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巡察时发现,刘某在负责补办工业企业房产证工作过程中,存在违规审核通过非工业企业补办不动产权证申请、违规降低建安税计税标准等问题。随后该问题被移送至漳浦县纪委监委核查。“刘某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不仅要查清实情,更要查清背后可能存在的风腐问题。”县纪委监委核查组兵分两路,一路找刘某谈话核实,另一路直奔企业进行调查取证。

  “2016年的这份《实施意见》已明确补办对象仅为工业企业,为什么后来还是有多家非工业企业补办了不动产权证?明确的建安税计税标准,为什么擅自降低了?”

  “考虑到他们虽然是非工业企业,但是土地性质却是工业用地,而且文件中核定的建安成本高于实际,当时为了帮助解决企业困难,能够审批通过的就都予以补办,并按实际情况收缴建安税。”提到当时文件执行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刘某颇为激动地解释。

  走访多家民营企业也印证了刘某的说法,“当时我们去反映过情况,希望政府体谅企业难处,帮我们减轻负担。”综合考虑前期掌握的情况,刘某确实存在违规办证等问题,但他的出发点也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核查组继续深入走访。原来,当时已有部分企业与县总商会和企业家联合会就办证对象及计税标准一事反映过相关问题,后来县工业办也牵头多家职能部门召开协调会商议讨论,但会后并未形成相关文件材料,刘某随即付诸实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县纪委监委结合刘某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表现、廉洁自律情况以及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集体研究及部门会商,根据“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对刘某予以谈话提醒。推动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推进工业企业补办不动产权证登记工作事宜,对上述调整降低建安成本情况予以完善并追认,切实将助企纾困政策落到实处。

  “大胆探索推进容错纠错工作,通过监督加压、信任加力‘双推动’,有效激发干部担当作为的正能量,激活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的一池春水。”漳浦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