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还是滥用职权
2023-05-18 15:52:58 作者:张淑臻 编辑:蒋健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点击:
【典型案例】
刘某,A国有企业负责人。2015年8月,A国有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将企业综合楼对外出租,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同意。B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得知后,遂向刘某表示想购买该楼所有权。因该楼所占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无法通过交易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王某提出,由其负责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A国有企业需要积极配合。刘某认为,王某不可能将该楼房进行过户,答应王某的要求也实现不了,遂表示同意。
2015年12月,在未经评估的情况下,刘某代表A国有企业以2000万元的价格与王某签订《综合楼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永久使用该楼,A国有企业需要积极配合王某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所需费用均由王某承担。
2016年4月,王某为感谢刘某并为了以后顺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送给刘某现金10万元。2016年10月,王某按照合同约定向A国有企业支付综合楼价款2000万元。
2016年11月,王某要求A国有企业配合通过诉讼的方式将综合楼的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经刘某同意,A国有企业应王某的要求虚构了向王某借款2000万元的事实并签订还款协议,之后通过应诉形成《民事调解书》。2017年4月,A国有企业与王某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同意以综合楼抵偿2000万元的债务。2018年9月,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A国有企业将综合楼抵偿给王某。王某持裁定书到房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2020年1月,综合楼的产权人由A国有企业变更为王某。
经评估, A国有企业因综合楼所有权转让造成经济损失600万元。案发后,造成的损失已通过合法途径追回。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刘某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没有异议,但对其不正确履职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认为王某不可能将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楼房进行过户,出于这种过于自信,才配合办理综合楼产权过户手续,应当认定为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前期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但未经评估签订合同,积极配合王某通过虚假手段将国有资产所有权转让,其行为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应当认定为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主观方面的认定应整体评价
二、刘某在未经评估的情况下与王某擅自签订合同时,其主观方面已属于间接故意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应当对资产进行评估。刘某明知需要履行资产评估程序而不去履行,置法定权力行使规范于不顾。此时,刘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开始时的认知错误,而转化到具体的渎职行为,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
三、对刘某应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本案中,刘某滥用职权,造成国有企业严重损失,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同时刘某收受王某的贿赂,构成受贿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