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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纪委监委机关 考勤、请休假及离市外出备案管理规定
2023-12-15 16:24:26  作者:  编辑:蒋健 来源:美兰区纪委监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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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纪委监委机关

考勤、请休假及离市外出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纪律建设,严格劳动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机关、派驻机构、巡察机构、下属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含聘用、借调人员)。

 

第二章 考 勤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上、下午必须进行考勤登记,在《考勤登记表》上如实记录本人上下班情况。

因公出差,未能及时在《考勤表》进行考勤登记的,应及时办理补充登记,由部门负责人予以审核确认。

对长期在外工作的人员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登记。专项工作结束后,在外工作人员应及时回所在部门工作,并告知干部室。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在省内出差的,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到省外出差的,由部门负责人安排,报分管或协管领导同意。部门负责人出差的,报分管领导同意。领导班子成员出差的,报委主要领导同意。

 

第三章 请 假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事的,一般应安排在假期中处理,或用年休假、探亲假等冲抵事假天数。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一般不超过3天。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工资停发。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得享受当年一次性年终奖金,并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病须治疗、休养的,可请病假。病假期间,按国家和市、区规定扣发工资。请病假时,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急诊除外)。

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和市级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一)一年内病假超过2个月的,不得享受当年一次性年终奖金。当年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不计算连续工龄。对间断休病假的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按当年累加计算。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工资照发。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为独生子女的,在父母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可凭医院诊断证明请护理假,全年累计不超过15天。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视为旷工。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请假不按规定权限审批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参加脱产学习培训(含境内外学习考察、以会代训等)的;

(三)超假未履行续假手续的;

(四)其他按有关规定视为旷工的。

 

第四章 休 假

 

第九条 国家法律规定的休假包括双休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妇女节、青年节和少数民族节日。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双休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妇女节、青年节、少数民族节日),如果适逢双休日,不予补假。

国家政策规定的休假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护理假、育儿假。

第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机关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十二条 每年年初,各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拟订本部门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统筹安排休假时间,并书面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干部室备案。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维护工作人员年休假权利。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也不能安排调休的,应在征求工作人员本人意见后,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安排补休或按规定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机关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配偶、父母(不含岳父母、公婆)不住在本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第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30天。

未婚机关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机关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45天;已婚机关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20天。

根据实际需要,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探亲假期间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合并计算。

机关工作人员出国探亲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工作人员配偶是军队干部的,配偶已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机关工作人员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可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探亲的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十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当年因其他事由已经和家属团聚超过30天以上(含30天)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结婚、离婚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期间结婚或遇丧事的,不再另给假期。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的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探亲时,不分职务级别,只按下列规定报销探亲路费,其他费用均由个人自理:乘坐火车的,一律报销硬席座位车票,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并连续乘坐火车十二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席卧铺费;乘坐轮船的,一律报销三等舱位船票。乘坐火车和轮船超过规定等级票价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可凭据实报实销。考虑到我省的实际地理位置,探亲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报销单程经济舱的机票。

第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登记结婚,可以休婚假,假期13天。

婚假时间双休日合并计算,法定节假日顺延计算。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据实际需要,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第十九条 女性机关工作人员生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3个月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怀孕不满3个月终止妊娠的,休息25天;怀孕3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42天。

产假、护理假期间,双休日合并计算,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条 女性机关工作人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征求分管领导意见,书记专题会研究同意,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工资。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性机关工作人员,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二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请丧假1—3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丧假期间,交通费自理。

第二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符合相关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的,一般按下列权限报批:

(一)请假、休假2天(含2天)以内,一级科员及以下干部职工逐级报送分管的委领导审批;四级主任科员及以上干部(不含班子成员)逐级报分管干部工作的委领导审批。

(二)请假、休假3天(含3天)以上的逐级报委主要领导审批。

(三)委班子成员各类请休假,由委主要领导审批。

(四)病假2天以上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

第二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因私离市外出的,一般按下列权限履行备案手续:

(一)离开海口在本省内活动:逐级报分管的委领导审批。

(二)离开本省活动:一级科员及以下干部职工逐级报分管干部工作的委领导审批;四级主任科员及以上干部(不含班子成员)逐级报委主要领导审批。

(三)委班子成员离市活动,由委主要领导审批。

机关工作人员离市外出期间,应保持通讯联络畅通。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机关干部职工各种请休假、离市活动应填写《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申请表》《机关干部离市外出备案单》,审批前送干部室审核,审批后送干部室备案。干部室将班子成员请休假和离市活动报办公室备案。因紧急情况未能及时履行请假审批程序的,可先口头报告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并经批准事后须补办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而离队视为旷工。

第二十六条 各类请休假期间同时离开海口的,应对照请休假审批和离市报备审批权限,由其中高层级的领导审批;应在请休假申请表上备注去向,不需再填报离市外出报告单。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成员请休假结束或离市外出返回海口当天,应通知干部室,并向委主要领导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离省外出期满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干部室销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要于每月初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上个月的考勤情况报干部室,由干部室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考勤结果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机关工作人员当年请事、病假累计30天(含)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当年请事、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

机关工作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休)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3天(含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达6天的,年度考核时定为“基本称职”等次;连续4天以上、14天以下或者一年内累计7天以上、29天以下的,年度考核时定为“不称职”等次;连续15天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30天以上的,予以辞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干部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