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山区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请示报告制度
2022-06-30 16:26:26 作者:琼山区纪委监委 编辑:蒋健 来源:琼山区纪委监委 点击:
琼山区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请示报告制度
为严明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确保区纪委监委及时了解、全面掌握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内的重要情况,进一步增强程序意识和规矩意识,强化自身建设,现就严格纪检监察干部请示报告制度有关具体规定明确如下:
一、请示报告原则
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分级负责、分类处理”的原则。能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前报告的,事后要及时补报。
二、请示报告范围
(一)琼山区纪检监察机关全体干部(含区委巡察办、区纪委机关信息中心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及外出、请假事项;
(二)琼山区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有关重要工作事项;
(三)紧急突发事项。
三、请示报告事项及办理
(一)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纪检监察干部本人或亲属出现严重病情、伤情、非正常死亡、赴境外培训考察滞留不归等重要情况,报办公室呈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阅示。
2.纪检监察干部婚丧喜庆、乔迁建房等事项必须填写《重大事项报告单》,报办公室呈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阅示。
3.领导干部个人出书、题字、接受区外媒体采访等活动的,报办公室呈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阅示。
4.因个人不良行为受到处罚或造成社会影响等重要情况,报办公室呈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阅示。
5.其他按规定应该报告的相关事项,报办公室呈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阅示。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应采取书面一事一报形式,及时报告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呈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审阅,情况紧急的可先口头报告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
(二)外出报告制度
严格机关考勤制度,遵守上下班时间规定,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离岗、串岗。
1.凡工作时间临时外出办事的,必须向部门领导报告或告知去向及返回时间。
2.外出参加上级及本区有关会议、下基层调研及外出参加有关活动的,应事先向部门领导口头汇报,并告知办公室。委领导班子成员需事先向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口头汇报。
3.纪检监察干部请假和年休假。
(1)法定休假(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但必须提前申请,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2)因病因事请假:
①一般干部职工半天以内由室组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含)书面依次经室组负责人-主管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两天以上(含)书面依次经室组负责人-主管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副主任)-书记(主任)批准。
②室组负责人、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半天以内由分管常委(委员)批准;一天以内(含)书面依次经分管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书面依次经主管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副主任)-书记(主任)批准。
③区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半天以内经书记(主任)批准,一天以上(含)书面经书记(主任)批准。
④病假两天以上要提供医院证明
⑤以上所有请假均应及时报备到办公室,并及时将假条送达办公室存档。
(3)会议请假
区纪委监委召开的各种会议或举行的各种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主、分管领导请假并向办公室报备。各室组负责人、常委、副书记的请假须报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批准。
4.出国出境
严格按照省、市、区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5.严格执行离开海口市辖区情况报告备案制度。
6.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职工必须全天候保持通讯畅通。未按上述规定时限报送的请示,办公室一般不予受理。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或休假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重要工作事项报告制度
1.办案期间发生被调查对象死亡、伤残、逃跑等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妥善做好处置工作,必须在第一时间口头报告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4小时内书面报告区纪委监委。
2.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本地区、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及线索,失踪、出逃、自杀、非正常死亡,以及其他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情况,要在知晓后2小时内上报区纪委监委。
3.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或班子内部严重不团结以及其他非正常情况,由办公室按程序呈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审示。
(四)紧急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本地区、本单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灾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伤亡事故,所在镇(街)纪(工)委必须在第一时间口头报告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事后及时全面详细汇报。
四、请示报告的流程
区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严格遵循既定的工作流程和程序规定,接到上级通知或重要工作事项后,部门负责人要及时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填报《呈阅单》呈报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阅示。有关承办部门要根据委领导签批意见认真抓好落实,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确保工作运转通畅有序。
重要情况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更不得虚报、谎报,应遵循“事前报告、事后报告、一事一报、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通过口头、书面、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
五、请示报告的纪律监督
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请示报告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切实增强组织意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对应当事前报告却不报告或发生重要情况后没有及时报告的,给予诫勉教育、通报批评等处理,并与绩效考评和评优评先挂钩;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琼山区纪委监委办公室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