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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2022-06-30 16:11:53  作者:美兰区纪委监委  编辑:蒋健 来源:美兰区纪委监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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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
学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的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推进区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委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中共海南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中共海口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中共海口市美兰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委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区纪委监委把推进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区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区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区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各部室组负责人、区委巡察组专职副组长、巡察办负责人和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根据需要,区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可以适当吸收各镇(街)纪(工)委主要领导及其他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第六条  区纪委监委对区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任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其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督促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区纪委监委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

       第七条  区纪委监委调研宣教室主任是区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任理论学习中心组副组长,其主要职责是配合组长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  区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九条  区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配备学习秘书,由本委调研宣教室、办公室、机关党委负责人担任,由调研宣教室负责人牵头。学习秘书对本部门承担的区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服务工作负责。

       (一)区纪委监委调研宣教室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并报区纪委常委会审定;提供学习推荐书目、参考资料;如有必要,安排对外宣传报道等。

       (二)区纪委监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配合做好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学习研讨方案的报批工作,管理学习档案;协调通知参会人员;准备相关会议资料;落实会场布置等。

       (三)区纪委监委机关党委的主要职责是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纳入党建工作年度总体部署,根据区委组织部的部署要求提出区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建议;向区委报送学习情况等。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十条  区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宪法、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的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党中央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十)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改革举措。

       (十一)中纪委、省纪委、市纪委相关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  区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区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季度不少于1 次。

       (二)个人自学。区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制定个人自学计划,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应当重点阅读不少于5 本相关知识书籍,撰写1 篇以上读书心得。

       (三)专题调研。区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撰写1 篇以上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

       (四)理论研讨会。区纪委监委每年至少召开1 次理论研讨会,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展开集中研讨。区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结合实际,创新学习形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二条  区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紧密结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国际化滨江滨海花园城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由贸易区(港)的要求,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学习理论贵在精、贵在管用。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  区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委机关各支部大兴学习之风。
 
      第四章  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十四条  区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省纪委、市纪委、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和阶段性学习安排。

       第十五条  区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向区委宣传部报送年度学习情况,并积极配合区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针对学习情况开展督查考核。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区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考勤制度、档案制度、经验交流制度等,严格规范学习管理,确保学习任务落到实处。

      (一)区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每次学习考勤以本人签到的形式进行。因公外出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成员,应当向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履行请假手续。中心组成员参加集体学习研讨的考勤由区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

      (二)区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年终应当对一年的学习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区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在述职述廉时应当有说明自学和参加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内容。

      (三)区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次学习后,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四)区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除涉密内容外,可以通过美篇进行内部通报。

       第十七条  对区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