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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兰区纪委监委档案工作制度
2020-09-04 12:40:57  作者:美兰区纪委监委  编辑:蒋健 来源:美兰区纪委监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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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兰区纪委监委档案工作制度

 
       为加强我委档案管理工作,逐步实现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委实际,制订本制度。

       档案的管理。我委档案在移交资料室之前由各部门自行管理;移交资料室后,由负责管理资料室的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负责管理资料室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

       档案干部的要求。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具有相应的纪检工作常识和档案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工作:档案干部除对外交流外,一般情况下不进行调整。

       档案的种类。凡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都应作为档案进行管理。包括会议、检查、审理、信访、研究、教育、党务、组织人事、财务会计、机要事务等方面形成的文字、图片、表格、声像等资料。

       档案的质量要求。为保证文书档案质量,对草拟文稿、领导阅批文件及公文核稿等不得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制作文件。正文、底稿附件都要完整齐全、规范、字迹清查。对应该立卷归档的档案资料,必须收集齐全,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档案保密管理。严格遵守“六不准”:

       1.不准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2.不准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3.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党和国家的秘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
       4.不准使用无任何保密措施的电话、电报、传真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要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以防泄密、窃密。
       5.不准将属于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作为废品出售。
       6.不准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档案的借阅。借阅一般普发性文件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批准,借阅非普发性文件(如信访材料、初核报告、立案报告、审理报告、处分决定、廉政档案等)须经纪委书记批准;外单位借阅我委档案,须经纪委书记批准。所有借阅都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查找提供给借阅人。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遵守制度,履行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供档案给无关人员查阅。

       档案的销毁。根据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会同区档案局及有关业务部门对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纪委书记批准后,由两人以上监销,进行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