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秀英区纪委监委:制定相关制度 向诬告陷害行为“亮剑”
2020-11-17 09:49:37  作者:  编辑:蒋健 来源:海南廉政网   点击:

       “炮制‘黑料’、泼‘脏水’和捕风捉影、道听途说等举报如何界定?”“任性捏造、诬告陷害会付出怎样的代价?”“对恶意不实举报如何查办处理?”日前,秀英区纪委监委出台的《海口市秀英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给出了答案。

       该《办法》是继今年刚出台的《海口市秀英区激励干部干事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配套制度,旨在践行“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将治病救人、严管厚爱、激励保护理念具体化。同时,旗帜鲜明地释放对搞歪门邪道、诬告陷害行为严惩不贷,为担当创业者的合法权益立起纪法“保护墙”的强烈信号。

       “诬告陷害之风绝不可任其蔓延,绝不能让诬告陷害成为低成本甚至零成本的任性行为,绝不能让无中生有的诬告陷害伤了党员干部的心。”谈起制定办法的初衷,该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要让诬告陷害者受到严惩,体会到代价之重,为干事创业者撑腰,让全区党员干部在服务自贸港建设中敢干善为。

       为明确界定诬告陷害具体情形,《办法》对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主要情形、认定标准、核查程序、责任追究等进行明确规范,要求信访部门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涉嫌诬告陷害的检举控告和问题线索分析甄别,注意发现恶意举报、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

       《办法》对各部门工作职责也进行了细化。要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等单位应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依规依纪依法有效做好查处打击诬告陷害工作,对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不同主体进行分类处置,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同时,《办法》还把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列为打击范围,对因此获得的不正当物质奖励予以追缴或责令赔退;对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不正当利益,按规定予以纠正。

       “恶意举报背离了信访举报初衷,既浪费纪检监察机关精力资源,又破坏政治生态。有了制度的支撑,我们将更果断地对‘邪’‘浊’亮剑,让诬告陷害者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为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和良好干事创业氛围保驾护航。”秀英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