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渎职侵权犯罪警示录
2015-07-30 23:41:41 作者: 编辑:hkjw_root 来源: 点击:
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为主要特征的渎职侵权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法治,败坏党和政府形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着力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突出问题,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广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广东高度重视反渎职侵权工作。省委、省人大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反渎职侵权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和一线执法人员对渎职侵权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严肃警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勤于职守、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为此,从今日起,本报将联合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连续推出“渎职犯罪警示录”,将多年来广东查办的典型案例,按领域划分,以讲故事、析案情的方式,让人们深刻了解渎职侵权犯罪血的教训、惨痛的代价,帮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树立牢固的法制意识,激发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热情,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渎职侵权犯罪,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财政领域渎职侵权犯罪
财政,是政府集中一部分国民收入用于满足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动,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公平分配及经济稳定和发展的目标。财政部门的宗旨应是为国理财、为民服务。因此,司财之人,收入支出,丝丝毫毫当念民生之艰。
对此切实关系国家资金安全、百姓福祉的领域,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反渎职责,紧紧盯住财政资金入口与出口,监督依法纳税和财政资金的依法使用行为,打击贪腐、渎职侵权行为,保证财政部门依法理财、科学理财、为民理财。
案例1
汕头市财政局原局长吴銮珍玩忽职守案
吴銮珍在1993年7月至2003年6月期间担任汕头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主管该局预算科工作。1995年10月,她在审批该局属下企业汕财经济发展公司(下称“汕财公司”)向该局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与汕头经济特区金冠贸易总公司(下称“金冠公司”)合作到昆明市做烟叶生意的申请时,既没有对金冠公司是否具备烟叶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和把关,也没有执行《广东省财政预算促产周转金管理试行办法》(粤财预[1993]20号)、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93]财地字第189号)、《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预[1995]35号)中关于“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不以赢利为目的,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机性项目”的规定,在没有经过该局统一组织安排制定审核和集体决定工作程序的情况下,就擅自批准借财政周转金人民币1000万元给汕财公司用于合作经营烟叶生意,致使该笔款项至今无法收回,造成国家财政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126万元,间接损失人民币752.10万元的严重后果。
1996年12月9日,吴銮珍主管预算二科、市投资管理中心(投资管理中心与预算二科是两个招牌一套人马)工作期间,在审查监督汕头振侨集团公司(下称“振侨公司”)向该市财政局请求借款人民币2500万元一事中,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没有与汕头市国税局签订委托手续的情况下,由汕头市投资管理中心与汕头市国税局签订借款人民币2500万元的借款协议(协议中约定了占用费),并由汕头市国税局将款直接划入振侨公司使用。1997年12月30日,汕头市投资管理中心在归还向汕头市国税局借款人民币2500万元的同时,承担了该笔资金的银行利息人民币511万元。此外,1997年11月3日、1998年4月20日,吴銮珍还批准汕头市投资管理中心归还向汕头市国税局借款人民币2500万元的占用费共人民币375万元。以上银行利息、占用费共计人民币886万元。至案发时止,汕头市财政局在批准借给振侨公司人民币2500万元过程中,既没有与振侨公司约定占用费或银行利息,也未在账目上对该笔借款进行相应处理,造成汕头市财政局替振侨公司归还了向汕头市国税局借款人民币2500万元的占用费人民币375万元、并承担银行利息人民币511万元,两项合计人民币886万元的经济损失。
2005年5月12日,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吴銮珍立案侦查,同年10月25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12日由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定吴銮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草率行事,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2009年7月9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銮珍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决后,吴銮珍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21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该案涉及金额巨大,涉案人员为正处级别,属渎职侵权大案要案。由于犯罪嫌疑人身居要职,在当地人际关系盘根错节,错综复杂,给案件的侦破带来层层阻力。此外,该案还涉及到汕头市国税局,而当时的汕头市国税局局长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丈夫(因渎职已被判刑),使案件的侦破更加艰难。检察机关在汕头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运用了科学的侦查策略,从外围入手,排除层层阻力,依法取证,最终使案件成功侦破。
案例2
汕头澄海区财政局原副局长潘树华玩忽职守案
1993年下半年,时任澄海县财政局副局长潘树华开始分管汕头市澄海县投资服务公司。1995年2月起,宏润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森多次以宏润公司的名义向澄海县投资服务公司借款,并将其本人经营的另外3家公司私自更改法定代表人后作为借款担保人。潘树华在未对宏润公司的经营状况、借款用途、偿还能力、担保人情况进行认真了解和严格把关的情况下,多次批准决定借款给宏润公司,借款总额共计人民币1235万元。1998年9月10日,宏润公司付还人民币3万元,尚有借款人民币1232万元至今未付还,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
2006年9月6日,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潘树华立案侦查,2007年3月19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29日提起公诉。
2007年8月3日,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潘树华犯玩忽职守罪,潘树华表示不上诉。
[案件点评]
2005年7月,公安机关在侦办诈骗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澄海区财政部门有关人员在办理借款给魏某森“宏润公司”的过程中,有不正确履行职责,致被魏某森骗去巨额资金至今无法收回,造成重大损失,涉嫌玩忽职守的问题。接案后,澄海区检察院组织精干办案人员,着手对通报问题进行初查。发现澄海区财政局原副局长潘树华在决定借出资金给魏某森的“宏润公司”过程中,有涉嫌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存在。最终以玩忽职守罪对潘树华立案侦查,并绳之以法。
■链接
◎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九章、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机关反渎职 侵权部门性质职能
反渎职侵权部门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能部门,通过依法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实现检察机关对行政法权和司法权的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2007年,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正式成立。
◎渎职侵权犯罪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刑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44个罪名。它和贪污贿赂犯罪一样,都是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渎职侵权犯罪举报须知
举报人可以采取走访举报、书信举报、网上举报、电话举报、传真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网站为:www.12309.gov.cn
检察机关全国统一举报电话为12309,异地举报的,在“12309”前加拨被举报人所在地长途区号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