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以后“做官”要就职宣誓
2015-07-30 23:41:40 作者: 编辑:hkjw_root 来源: 点击:
本报8月26日讯(记者王绍兵)《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订案)》今天下午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经过修改后的办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和海口海事法院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当场颁发任命书并举行就职宣誓,增强被任命人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拟任命人员仍需考法律知识
办法修改后规定,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工作机构对“一府两院”、海口海事法院提请任命的人员仍需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公布考试成绩。必要时,可对其依法行政或公正司法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并将其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和调查情况提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考。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届内有效;未参加考试或者考试不及格者,不在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上任命;经补考及格者,提请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选举前拟任命人员要作供职发言
长期以来,经常会出现常委会组成人员与拟任命人员不认识,对不上号,非常不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权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修改后的办法中增加了拟任命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作“供职发言”的规定。其中,拟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局长、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海口海事法院副院长,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供职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拟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供职发言,由提请机关制作多媒体光盘,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播放。
表决重要人事议案需无记名投票
修改后的任免办法对表决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表决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秘书长、局长、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海口海事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任命议案,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其他人员的任命议案,可采取按表决器等方式逐个表决。
1/5常委会组成人员可提撤职案
办法新增规定,主任会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主任会议提出撤职案,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他撤职案,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工作机构进行初审,向主任会议提出初审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请,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撤职案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