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开展构建“制度廉审”的长效机制的探索
2015-07-30 23:41:40  作者:  编辑:hkjw_root  来源:   点击:

近日,海口对现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贯彻落实反腐倡廉建设精神要求和反腐倡廉法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本次调研共检查清理现行地方性法规64件,地方政府规章 41件,规范性文件394件。 经过深入调研和归类分析的情况看,发现涉及各单位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超越立法权限、行政处罚标准不明确、自由裁量权过大、借助立法扩张部门利益或减少部门责任等与反腐倡廉建设精神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使某些违法违纪问题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影响了制度的严肃性,损害了政府形象。现实存在的制度缺陷,要求我们必须在制度制定时就要加以预防,减少制度上存在的腐败风险。经过调研,我们认为建立对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廉政审查机制无疑是一项好的制度设计,探索构建“制度廉审”的长效机制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明确“制度廉审”的审查主体。根据《行政监察法》赋予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以及法制部门负有审查修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职责以及协调市政府部门之间的制定行政规章中的矛盾和争议的工作职责,建议由行政监察机关和法制部门共同负责制度的“廉审”工作。即行政监察机关和法制部门对今后出台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但要进行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还应进行廉政性审查。二是确定“制度廉审”的主要范围。包括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代同级人民政府起草的涉及廉政建设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拟发布的涉及廉政建设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三是界定“制度廉审”的审查内容。包含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所涉及的廉政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廉政建设的基本精神;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要求;是否超越规定的权限;设定自由裁量权的事项、幅度是否必要合理;行政审批流程设置是否科学规范等方面内容。四是建立“制度廉审”的审查程序。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在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前,或者拟发布本部门、本机构、本组织涉及廉政建设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前,应向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和法制部门报送。监察机关和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审结有关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划草案,并出具审查意见。五是加强对“制度廉审”的监督。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制度廉审”进行经常性监督和阶段性的检查,对文件草案的起草过程是否开门立法、建立多元化的工作机制、向社会公开和召开座谈会、讨论会、听证会和有否采纳群众反映的合法、合理意见等过程进行监督。对滥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权者要严肃追究纪律责任,以保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正确运行,最大限度地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